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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七月15日, 2009 12:52 | 分类: 茉莉花茶

纵贯两代

        上周末在上海做逗留,只是为了观赏纵贯线的演出.炎炎夏季,并不失望.后来据说,如果纵贯线十一号晚虹口足球场的舞台上领导着台下观众报数,结果应该是——应到三万人实到四万人——卖得太火,演出方不得不设置了一批加座。场内是男女老少,人和灯的海洋,依我看,除了政治领袖,只有歌星才可以这样的颠覆人民,虽然两者的影响大不相同?

        来之前就有人批说”这四个都是过气的老男人”了,只好告知就是喜欢老男人呢! 第一个亮相的李宗盛果然是已经很老且有点力不从心的样子,留下的记忆是《当爱已成往事》。嘻哈打扮的张震岳则是一贯不羁的风格,大喊爸爸妈妈的《我要钱》等等很让年轻的粉丝们兴奋.到《穿过你的黑发我的手》的前奏响起,全场已然跟唱至声嘶力竭,我第一次听到的《难念的经》据说是是周华健压箱底的歌曲,我向同伴说这是我今晚听到的最好听的歌,而他只管与歌星一起反复呤唱”啊天阔阔雪漫漫共谁同航”…..回来才知道华丽的中国古风词作者原来是林夕。罗大佑的《光阴的故事》竟然可以拿来压阵,并被我身边的同伴和全体的听众齐声发挥得淋漓尽致。

  让我不能理解的是几乎每首老歌都能引起全场大合唱,更令人吃惊的是,《童年》、《恋曲1990》等歌曲,本是我们这些爸爸妈妈的童年的恋曲,现场却人人都会唱,甚至更多的是年轻的十几二十的mm们挥着荧光棒大声地唱,或跟随音乐翩翩起舞,这还真是“纵贯线”的意思了.

         家有发烧音响,却喜欢现场的噪音,也可能只是喜欢那种噪动吧?

         每个人其实同时也都是两代人…..

        还有,有时候会因为喜欢一首歌而喜欢一个人,有时候会因为喜欢一首词而喜欢一首歌:附天龙八部插曲<难念的经>歌词____

 ~~~~~

吞风吻雨葬落日未曾旁徨 欺山赶海践雪径也未绝望
拈花把酒偏折煞世人情狂 凭这两眼与百臂或千手不能防
天阔阔雪漫漫共谁同航 这沙滚滚水皱皱笑着浪荡
贪欢一饷偏教那女儿情长埋葬
笑你我枉花光心计 爱竞逐镜花那美丽
怕幸运会转眼远逝 为贪嗔喜恶怒着迷
责你我太贪功恋势 怪大地众生太美丽
悔旧日太执信约誓 为悲欢哀怨妒着迷
啊 舍不得璀灿俗世 啊 躲不开痴恋的欣慰
啊 找不到色相代替 啊 叁一生叁不透这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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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评论 关于 “纵贯两代”

  1. 田佬板 说:

    昨晚为儿子淘得车用挂件,中国结平安如意型,今天请人捎去.
    想来,这其中也有纵贯的传承的意思呢.


  2. 城内主人 说:

    对音乐无知到荒唐—-曾经听到”你知道我在等你吗?”,老是呐闷,为什么是等她妈?


  3. 飞鸟 说:

    啊啊啊啊啊,
    我一直在纠结要不要”27″号去晋江听纵贯线
    刚才一查才发现自己记错了,是”25″号!!!!
    omg…
    我一定要争取去听…


  4. mnk 说:

    真正的烧友.很惭愧,赶不上时代了.当然,还不至于”呐闷,为什么是等她妈?”而不等”她妈”的女儿.


  5. 凝鱼 说:

    还没听过《难念的经》…歌词写得不错
    呃…前些天应该答应晋江朋友的邀请


  6. 飞鸟 说:

    建议老板组织一次团听,
    不论现场还是音箱。
    自己联唱也行,
    再难听吐着吐着也就习惯了,呵呵


  7. 哈哈 说:

    同意.


  8. 大O小e 说:

    我最爱罗大佑是一首《闪亮的日子》。摇滚系大连同学昌平桑对此表示费解。


  9. 大O小e 说:

    《难念的经》是黄日华演乔峰的《天龙八部》的片尾曲~~~我冈冈的记忆力啊啊啊~~~


  10. 城内主人 说:

    还是喜欢那些经典的老歌,经久不衰。


  11. 城内主人 说:

    为同学陈瑞飞、陈琳美发表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有关原告王克义诉被告陈瑞飞、陈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人以被告陈瑞飞、陈琳美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活动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代理人认为,被告陈琳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克义对其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支持,理由是:
    1.原告王克义以被告陈琳美与被告陈瑞飞共同在西安经营饲料生意、共同向其借款为由同时向被告陈瑞飞、陈琳美主张债权,但有关这方面的事实不但原告举证不能,而且被告陈琳美由其所在单位福建省仙游县职业中专学校出具书证,证明被告陈琳美于1991年9月从城东附中调入该校至今,一直坚守工作岗位,从未停薪留职。这就说明原告王克义对被告陈琳美主张债权赖以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即并不存在被告陈琳美与被告陈瑞飞共同在西安经营饲料生意、共同向原告借款的行为事实。
    2.原告王克义是以上述所谓“被告夫妇共同在西安经营饲料生意因资金不足,共同向原告借款”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依据,而不是以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作为本案起诉理由,故本案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
    3.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既然原告王克义无法举证证明“被告夫妇共同在西安经营饲料生意因资金不足,共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对被告陈琳美提起本案诉讼无理的法律责任。
    二.原告王克义就本案借贷纠纷所主张的借款金额,其中确实含有相当部分不合法款项,应当依法予以剔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就本案而言,针对原告王克义的起诉,被告陈瑞飞的答辩是:实际上于1996年起原告王克义就与被告陈瑞飞共同出资经营饲料生意,因原告在西安当地任一定的行政职务,不敢公开出面经商,故由被告陈瑞飞主持经营,原告王克义当时出资6万元,一年后经核算,原告王克义可得分红款1.7万元,后王表示退股,双方经协商,王将原投资款及其营利额共计7.7万元一并借给被告陈瑞飞作为资金,并约定月利息为2%(原告王克义在起诉状中表明月利息约定为1.5%),按年支付。后因经营不善,陈无法还款付息,双方多次约定将年度应得利息直接转入本金计算,故于2003年被告陈瑞飞要离开西安前与原告王克义进行债务结算,原借款本金加多年利息转入才形成306800元这一金额,其中除了原借款7.7万元外,其他款项都是利息所转化。
    被告陈瑞飞虽然无法就上述答辩直接提供证据,但原告王克义的起诉状有关内容及其在法庭调查中的陈述已经证实上述事实的存在。这就是原告王克义在起诉状中承认原来有约定借款利率,但并不对该借款利率主张权利,只是要求“以3068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所计的利息”,而且原告王克义在法庭调查中明确陈述,被告陈瑞飞借款后历来没有还钱,由此足以说明本案借款确实存在利息转化为本金再行计息的这种“驴打滚”的不合法事实。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因此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王克义诉请还款306800元及其起诉后的同类贷款利率是违法的,审判机关对其中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金额部分不应予以支持。被告陈瑞飞主张还原来实际借款7.7万元以及该本金从起诉后的银行贷款利息,并无不当之处。
    敬请贵院对本案作出合乎事实和法律的判决,以保护被告陈瑞飞、陈琳美的合法权益,谨此致谢!。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福建城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7月14日


  12. 田佬板 说:

    这里是平媒吗?请交广告费.
    这里是法庭吗?怎么我都找不到地方?


  13. 城内主人 说:

    因为法庭不理法律和事实,所以就把它转入茶馆当柴烧了.


  14. mnk 说:

    蔑视法庭的律师,法庭只好把他当柴烧了.


  15. 城内主人 说:

    蔑视律师的法庭,当柴火都烧不着。


  16. mnk 说:

    愤怒!希望在有限的法官生涯中能与”城里人”交火,一次即可,看俺老人家是怎么亲手烧了他的.


  17. 城内主人 说:

    哈哈,随时奉陪.


  18. 田佬板 说:

    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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